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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尊芳与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尊芳,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赵尊芳。被执行人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孙琦,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赵尊芳与被执行人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征收协议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审结。该案(2015)李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银行存款人民币134666元(含执行费1392元),转出执行费人民币500元,案款现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人代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392元,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李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