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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壶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太原市经信委投资处副处长,住太原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华、贺浩伟,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由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壶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11月1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决定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彦峰、书记员张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华、贺浩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受时任太原市经信委投资处处长杨某某的安排,组织上报2013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和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其在推荐上报山西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源公司)申报的RFID环保智能标签项目过程中,未按照省经信委投资处下发的《关于组织上报2013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和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在佰源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贷款承诺函和存款证明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所申报项目列为2013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和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该上报文件将佰源公司申报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后经专家评审等环节,佰源公司申报的RFID环保智能标签项目被列入资金计划,2013年9月18日,由太原市财政局通过财政拨付方式将项目贴息资金150万元拨付到佰源公司账户。2014年9月2日,山西佰源公司将150万元退回太原市财政局。为证明其指控,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王某某户籍证明材料、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定方案、王某某任免职文件、佰源公司资金申请资料、太原市经信委、太原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资料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杨某甲、冯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壶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1、其按照职责范围完成工作。2、太原市经信委没有对佰源项目的银行贷款资料审查职责,也不具有初审和决策权:根据226号文件评审机制规定和多年实际操作程序,审核项目企业贷款证明材料和银行承诺函的真实性,是第三方中介机构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时和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过程中应该履行的职责。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论认为省经信委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太原市经信委正式行文上报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而省经信委投资处2012年11月8日10点11分以电子邮箱通知佰源公司等10个项目企业参加项目汇报会。市财政局在明知市经信委没有在《山西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责任书》上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审核佰源公司提供的虚假银行贷款承诺函和存款证明等资料,就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山西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RFID环保智能标签项目不是其推荐的,其推荐的是特种设备智能标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3、其是在处长的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排下,完成储备项目汇总上报工作,领导认可,单位出具了证明。起诉书指控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与事实严重不符。4、起诉书没有界定初审的职责单位,把市经信委上报储备项目的推荐与省经信委确定给予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核混为一谈。5、认定其涉嫌玩忽职守罪不正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罪:1、省经信委有关责任人是本案玩忽职守的真正责任人,省经信委握有审批权,而将真实性义务交给下级部门是违法的,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不符合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权力与义务对等原则;2、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省经信委是玩忽职守责任主体:根据226文件,审批权在省经信委;太原市经信委278号文件仅仅是向省经信委推荐储备项目;中介机构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是专家评审依据的材料;2014年9月5日、9月12日省经信委的情况说明详细了申报的流程,客观的讲明审查责任在省经信委;太原市经信委的说明文件将事实情况及市经信委的职责范围做了充分说明;省经信委投资处2012年11月8日10点11分发出的通知是在未接到太原市经信委的电邮汇总表和上报文件之前,说明省经信委不是依据太原市经信委上报文件作为框选佰源RFID项目的依据;国家审计署的文件中结论是山西省经信委投资处杨某甲、冯某某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处通过电子邮箱下发《关于组织上报2013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和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经信委按照《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晋经信投资(2010)226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市属企业项目,《通知》明确申报企业应具有“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及进账单落实,能够提供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另要求各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并对上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接《通知》后,被告人王某某受时任太原市经信委投资处处长杨某某的安排,组织上报2013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和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其在推荐汇总上报项目过程中,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审核,未能审核出其所分管行业山西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源公司)在申报RFID环保智能标签项目时提供了虚假的贷款承诺函和存款证明而将该项目审核通过,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该上报文件将佰源公司申报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后经专家评审等环节,佰源公司申报的RFID环保智能标签项目被列入资金计划,2013年9月18日,由太原市财政局通过财政拨付方式将项目贴息资金150万元拨付到佰源公司账户。案发后,2014年9月2日,佰源公司将150万元退回太原市财政局。上述事实,有当庭提供的并经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及任免资料:证明王某某为太原市经信委能源处副处长。2、“三定”方案即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文件并办发(2009)66号:证明太原市经信委投资与规划处的职责。《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建(2003)69号、《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晋经信投资字(2010)226号。4、省经信委向各市经信委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和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企业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要求各市经信委对上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山西佰源公司报送太原市经信委的《2013年新兴产业征集项目简介》:证明佰源公司上报太原市经信委的资料中表明企业自筹资金5400万元,银行贷款4500万元,已落实2500万元。6、太原市经信委发文稿纸、上报文件、《2013年国家技术改造专项和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汇总表》:证明太原市经信委2012年11月8日发文上报山西省经信委,推荐的有佰源公司的RFID项目并显示总投资为11000万元,银行贷款4500万元,自筹资金6500万元,银行已贷款4500万元。与佰源公司提供的项目简介中关于银行贷款的说明不一致。7、省经信委通知:证明省经信委通知各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做好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工作,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省经信委公布的有技术改造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8、佰源公司的资金申请报告。9、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项目评审会签到表、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项目评审会专家签字表、《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标准》、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评分细化表:证明佰源公司经过专家评审后,最终得分70分,获得支持额度150万元。10、省经信委文件《关于下达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2012年山西省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表、财政系统拨款的相关资料:证明佰源公司获得贴息资金150万元。11、山西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责任书:证明佰源公司的项目推荐单位栏里有刘某某的签名,但未盖章。12、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证据:证明经过武汉审计署审计,审计结论为佰源公司以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及贷款承诺函骗取财政贴息资金150万元。13、小井峪信用社出具的关于佰源公司存、贷款及有关情况说明:证明该社从未给佰源公司出具过任何存款证明和项目贷款承诺函,也没有贷款2500万元的业务。14、山西佰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150万元贴息资金的相关证据:证明案发后,佰源公司将150万元退还太原市财政局。15、佰源公司的环保智能标签产业化项目备案证、环评报告、情况说明、关于150万元用途的说明:证明佰源公司的RFID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拆迁等问题延误至2013年11月1日才取得,获得的150万元贴息资金用于借款和个人零星支出。16、佰源公司的相关企业档案包括章程、股东会议、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公司年检报告等信息。17、山西省经信委关于将电子邮件做为工作方式的说明及相关文件、王A的证明材料及其提供的省经信委投资处的电子邮箱以及冯某某提供的办公邮箱、网站内容:证明山西省经信委与太原市经信委相互发送电子邮件的内容。18、山西省经信委关于佰源公司RFID项目的说明:证明太原市经信委将佰源公司RFID项目上报后,山西省经信委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遴选条件,经过处务会研究后,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仅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予以评审,未进行现场核查),最后确定资金下发。19、证人白某某(佰源公司的董事长)的证言:证明RFID项目申报时提供的土地、规划、环保、项目备案、税务登记、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都是真的,只有贷款承诺函和存款证明是假的,因为当时和好几个银行谈贷款,银行没有同意,项目产业符合国家政策,需要贴息资金把项目建设快一点,其就安排人复印了存款证明和贷款承诺函,并把银行的印章复印上去。其给省、市经信委提供的存款证明和贷款承诺函都是复印件,他们不知道是虚假材料,市经信委通知送项目材料,其就安排人送了项目简介,后来根据市经信委投资处通知,参加省经信委的项目评审,评审时递送了《资金申请报告》。150万元贴息资金,其还了银行46.7万元,还个人借款70.6万元,余额存在信用卡里,用于公司项目使用。20、证人杨某某(太原市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20日,投资和规划处公共邮箱接到省经信委的通知,要求上报2013年国家技改项目和2012年省技改储备项目。通知中明确了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其接到通知后,安排王某某按照要求,从太原市工业项目库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拿出分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项目初选推荐名单,经过处务会讨论,确定了31个项目,经过分管主任刘某某和主任赵某某审核签字以后,于2012年11月8日上报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11月8日,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通知要求初步入选的10个项目企业,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项目汇报会,12月6日,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要求通知佰源公司等5家企业,报送第三方机构编写的资金申请报告,并要求于12月14日将资金申请报告资料送到省投资和规划处审核,其余十五本提交省经信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2013年5月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给佰源公司下拨支持资金150万元。佰源公司是王某某推荐的,应该由王某某负责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21、证人刘某某(太原市经信委副主任,分管投资和规划处工作)的证言:证明杨某某向其汇报了省经信委要求上报项目的通知,其要求按照通知精神组织上报,认真审核了杨某某给其的上报项目汇总表,发现空缺、数据不对的,提出了要求修改完善的意见,投资规划处起草文件后,其和杨某某一起将上报起草的文件和上报项目的汇总表汇报给赵某某主任,赵主任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完善后正式行文上报,其在分管副主任一栏签注意见,请赵主任审示,赵主任批示同意上报。22、证人杨某甲(山西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处长)的证言:证明其担任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处长时以两种渠道下发的《通知》文件,先发电子文档,再把正式通知文件通过明传方式传发给各市经信委投资规划处。因为企业比较多,省经信委没有精力去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要求市经信委对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这是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必须依法履行,也是对下级部门授权审查材料的要求。省经信委只对项目的技术、投资方案、可行性进行审查,这些审查都是建立在资料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会审查,不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晋经信投资字(2010)226号文,省经信委的初审是建立在市经信委审核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的初审。23、证人冯某某(山西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副主任科员)的证言:证明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资金的依据有《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建(2003)69号)、《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晋经信投资字(2010)226号)、《通知》(晋经信明电2012年9月20日),上述通知是由投资处王B拟稿、杨某甲签字、报当时分管投资处的副主任陈某某签发,通过电子邮件和明电传真下达给各地市经信委。其是2012年10月接替王B工作的。通知下达之后,各地市经信委把申报文件报送到了省经信委办公室,后经批转到省经信委投资处。其把各市的项目统一汇总后,提交给处长杨某甲和分管副主任陈某某审阅,记得当时删减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之后,陈某某指示:“剩下的项目听一下申报企业的汇报”。投资处就组织各市经信委在省经信委三楼会议室听取了各市关于申报项目的汇报。汇报完之后,投资处召开处务会,结合听取汇报的情况,初步研究出拟支持的项目,提交分管主任陈某某审定。陈某某审定项目后,投资处经处务会研究提出支持的额度,再由陈某某审定,最后提交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主任办公会后,安排各市经信委组织企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投资处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评审,在专家评审之后,投资处制定出技术改造资金计划的文件,经省经信委审签后,把草拟文件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行文拨付资金。省经信委审核时不看原件,只看资金申请报告里装订的复印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审核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工艺的先进性和各项要件的齐备性。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各市经信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226文件,省经信委的初审指的是在各市经信委上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初审。佰源公司的RFID项目不属于淘汰类,其认为符合产业政策,当时不知道企业提供的材料系虚假材料。其认为150万元的技术改造资金被骗取,省、市都有责任,更多的是市里的责任。因为当时省里下发关于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让市级经信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以市里经信委的责任大一些。2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9月20日,太原市经信委投资处接到了省经信委投资处《通知》,10月下旬,杨某某安排其汇总上报,最后按照通知要求筛选了31个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省经信委,并填报了表格,其负责起草上报文件。佰源公司RFID项目是其审核的。其咨询了佰源公司的老板白某某是否有银行的贷款证明,白说有,其没有看出银行贷款证明的真假。该项目立项、环评、规划、节能手续都具备,其去过好几次工地,现场还不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就推荐上报省经信委。2012年11月8日,省经信委以邮件通知,要求通知10个项目企业到省经信委会议室听取报告,12月的一天,省经信委通知佰源公司等五家项目企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经信委参加项目评审,企业直接将资金申请报告送省经信委审核,没有向市经信委报送。其在推荐佰源公司项目中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其审核时只是看了一下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在审核银行贷款合同上,没有审核出真假,没有去银行核对,没有组织专业人员对银行贷款合同的资料进行审核。其在自书的申诉材料中辩解称:1、省经信委的通知内容增加了各市经信委对真实性负责的责任,违反了《立法法》,违背了226文件的规定,是权力乱作为的行为。2、根据《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中相关规定,明确申请资金项目从储备、评审到资金拨付阶段权力与责任均属省经信委。3、2012年11月8日10:11,省经信委邮件通知佰源等10个项目企业到省经信委参加项目情况汇报会,而太原市上报31个项目的文件是11月9日才上报的。4、省经信委并没有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手册》执行。5、省经信委对评审负责。6、专家评审会是省经信委组织的,其只是通知企业到指定地点参加评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太原市经信委的情况说明证明:A、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主体是省经信委而非市经信委;B、上报省经信委储备库项目的审核与确定给予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核是二个环节,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不能混为一谈。C、在市经信委未上报储备项目文件之前,省经信委已经确定佰源公司为技改资金扶持项目;在项目专家评审会还未召开之前,省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已经审定佰源公司的RFID项目列入资金支持范围;省经信委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是造成项目资金150万元被骗的主因。D、市经信委没有对《资金审核报告》进行审核的职责。E、省经信委与企业签订的《山西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责任书》手续不全,市经信委没有在责任书上盖章确定。F、不能依省经信委电子邮件的违法“任性规定”,作为追责定罪的依据。2、省经信委通知佰源等10个项目企业到省经信委参加项目汇报会的通知和太原市上报31个项目的文件:证明太原市经信委上报佰源公司项目的成文时间是2012年11月8日,打印时间为11月8日17点59分,而省经信委2012年11月8日10点11分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佰源公司参加项目汇报会,从时间节点看,佰源公司RFID项目入围是内部早已确定。一份34个项目的汇总表:证明王某某在2012年10月31日汇总了34个项目,其中佰源公司的项目为特种设备智能标签高新技术产业化。标明刘批复2012年11月7日的31个项目汇总表:证明经领导批示后,王某某汇总的34个项目变为31个项目,其中佰源公司由原来的特种设备智能标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改为RFID项目。省经信委发送的要求市经信委通知企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邮件通知:证明省经信委在邮件中要求市经信委通知企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于2012年12月14日将申请报告送至省经信委投资处审核。6、2012年11月1日王某某发送给自己的内容为请示报告卡片的邮件。补侦阶段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山西省经信委的情况说明:证明申报通知下发后,太原市经信委于2012年10月29日9时12分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佰源公司的特种设备智能标签项目报送至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中发现包括佰源公司特种设备智能标签项目在内的部分项目表格格式不符、信息不全,省经信委要求市经信委补充相关信息;11月2日17时28分,太原市经信委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补充稿,没有附件;11月4日上午9时,王某某将佰源公司的RFID项目等2个项目用U盘拷到电脑上(文件创建时间为11月4日9时33分),太原市要求将特种设备项目替换为RFID项目;11月8日,省经信委通知各市组织企业汇报情况,该汇报会不属专项资金的流程,不进行条件审查。省经信委电脑上2012年11月4日创建的两个文件,分别为佰源和锦波。3、省经信委和市经信委2012年11月2日邮件往来:证明市经信委当日发送邮件,没有附件,省经信委要求重发。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按照杨某某的安排,其从分管的行业中筛选出佰源公司的特种设备项目,当时是借调人员王C完成的汇总工作,共汇总了34个储备项目,2012年11月1日将34个项目的汇总表挂到投资处的公共邮箱上,2012年11月7日,杨某某将调整后的31个项目汇总表交给其,其交由王C帮忙打印,并于11月8日11时23分向省经信委发了电子版。其起草了文稿,经杨某某审核,刘某某审定,报主任签发后正式行文上报。5、王某某电脑内保存的创建于2012年11月2日的名为11.1汇总表,该表中有四张工作表,名为底稿11.1的表中为佰源公司的特种设备项目在内的34个项目,名为汇总的表中为佰源公司的RFID项目在内的31个项目。王某某电脑上保存的创建于2012年10月30日、修改于2012年11月8日的报告。7、王某某电脑里的项目库:佰源公司的特种设备项目和RFID项目都在储备库里。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汇总的34个项目不是其修改为31个项目的,佰源公司属于王某某分管的行业,该行业所申报的项目的修改,王某某都应该按省里的要求审核把关。汇总上报工作是由王某某负责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技术改造专项储备项目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审核出涉案企业所提供的虚假材料,致使涉案企业骗取国家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涉案项目不是王某某推荐的、省经信委要求市经信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合法等意见,本院认为,不管涉案项目是谁推荐的,但涉案企业属于被告人王某某所分管的行业,且王某某负责太原市项目的汇总上报工作,其应当对涉案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核实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未审核出涉案企业所提供的虚假资料,导致国家资金被骗,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但王某某的行为对涉案企业获得国家资金没有决定性的作用,涉案项目还需要专业机构出具《资金申请报告》并经过省经信委审核和专家评审等才能获得国家资金,王某某的失职行为对国家资金被骗的后果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加之被骗的国家资金已全部追回,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建兵审 判 员  杜晓雅人民陪审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