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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闫中祥,王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峻,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崔丽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雪芬,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毓华,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闫中祥,男,193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丽梅,女,1964年4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亚东,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裁字(2015)第6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房管局称,西房裁字(2015)第6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理,本院认为,区房管局作出西房裁字(2015)第6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西房裁字(2015)第67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秋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