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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郝某某、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郝某某,尹某某,郑州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05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尹某某。被告郑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尹某某、郑州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7日,被告郝某某与原债权人陈晓峰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签订的民借2013-05115号借款合同,同时由郑州某某公司为该债权转让提供担保。2014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某某公司法人周某某的名下,借款人用其名下汤阴县城关镇精忠路东段路南的房产为此借款提供抵押。被告一直未能履行义务,严重危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2、自起诉之日按月息1.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郑州某某公司承担偿还本金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请求被告郝某某、尹某某、郑州某某公司偿还欠款本息,经查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所诉被告郑州某某公司已于2014年9月28日变更名称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郑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淑长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