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曲三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680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月娇。被告曲三军,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弄***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三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至2015年9月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559.2元及滞纳金人民币491.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