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1958号原告谭某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邓某某,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谭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