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71号原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文升,宁津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甲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