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新乡市金利来购物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新乡市金利来购物中心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丽君,女,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凤泉区,法定代表人:牛自力,总经理被告:新乡市金利来购物中心,住河南省新乡市孟姜女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君诉被告新乡市金利来购物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君撤回对新乡市金利来购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张丽君承担。审判长 :延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