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欧诗平与杨耀国、杨进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民一终6952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欧诗平,杨耀国,杨进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吕成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欣,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诗平,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黎淑欢,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耀国,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杨进宝,身份证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诗平、杨耀国、杨进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欧诗平医疗费10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欧诗平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4237.78元(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欧诗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60410.26元。四、驳回欧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4元,由欧诗平负担401元,��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793元。上诉人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以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欧诗平的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首先,被上诉人提供的居住证明材料未经居委会或出租屋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确认,证明人刘某及该居住的房产是否真实存在无法确认,证人亦未到庭作证。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防疫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居住和收入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欧诗平在广州连续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收入的情况。再次,原审法院以本案另一伤者适用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依据,以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属于对条款的扩大解释,是适用法律不当。该条款中明确了被侵权的��体是生命权,而本案中残疾赔偿金是健康权。2、原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以7000元为宜。本案事故中,被上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对侵权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来酌定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请求:1、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32836.62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欧诗平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在原审时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城镇生活的事实,且事故另一伤者也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损失。原审被告杨耀国、杨进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予以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欧诗平在原审时提交了证人刘某关于欧诗平的居住证明、证人徐某乙、赵某、李某关于欧诗平的工作情况证言、欧诗平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广州市白云区龙江小学出具的关于欧诗平女儿欧某甲静就读于该校的证明以及欧诗平儿子欧某乙的防疫证明、儿童保健记录册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收入的情况。广州市白云区龙江小学于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上载明“欧某甲静同学于2012年至今就读于白云区龙江小学”,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欧某乙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疫苗”。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被上诉人欧诗平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欧诗平在原审时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龙江小学出具的关于欧诗平女儿欧某甲静就读于该校的证明以及欧诗平儿子欧某乙的防疫证明、儿童保健记录册可以证明欧诗平的女儿欧某甲静自2012年居住于广州市,欧诗平的儿子欧某乙自2013年11月居住于广州市。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欧诗平居住在广州市的情况,但按照常理,年幼的子女一般均与其父母一同居住;同时,上述证明与欧诗平提交的居住证明、证人证言、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欧诗平在事故发生前在广州居住满一年的情况。从证人证言看,欧诗平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摩托车载客工作,这与事故发生时欧诗平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搭载李永锋的情况相符。因此,原审法院以城镇标准计算欧诗平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欧诗平在事故发生前未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且有收入,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欧诗平的受伤情况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应以7000元为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2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官润之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琛琦黄丽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