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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696号原告刘某。被告史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