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6.1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朱敏,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水韵名邸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陈敏,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清河路中段路西。朱敏与陈敏民间借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40号民间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率。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的额为4099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0993元,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