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恢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琼、吕凤玲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王希琼,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虹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兰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希琼,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吕凤玲,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万隆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希琼、吕凤玲财产权属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7)吉丰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