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马守清与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清,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221-1号原告马守清,男,回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被告杨颖,女,回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马守清诉被告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马守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颖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守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颖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