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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骏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北骏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56号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姬村镇姬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被告河北骏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东岗路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冯红卫。被告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迎春路617号。法定代表人荆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河北骏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以已与被告河北骏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4元,减半收取3462元,由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俊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龙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