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孙铁成与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成,杨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413号原告孙铁成。委托代理人魏熙翔,青岛市北鑫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刚。本院审理的原告孙铁成与被告杨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翠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