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骆小萍与那华堂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小萍,那华堂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3刑初12号自诉人骆小萍,农民。委托代理人罗帮龙,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那华堂,农民。自诉人骆小萍以被告人那华堂犯重婚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请求依法追究那华堂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那华堂自愿与自诉人骆小萍离婚,被告人自愿抚养小孩并自愿支付自诉人精神抚慰金,自诉人骆小萍自愿放弃追究那华堂刑事责任,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骆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骆小萍撤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桂鸾审 判 员 黄祖壮人民陪审员 罗桂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