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霖与梁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霖,梁世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194号原告董霖,男,汉族,被告梁世平,男,汉族,原告董霖诉被告梁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邦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世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霖诉称:原告董霖把广州一鞋底加工店转让给被告梁世平,由于被告当时没资金,双方便写下欠条,约定农历2015年2月1日还清全部欠款¥15000元,直到还款日期止,被告只还了¥2900元,剩下的¥121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他都以各种理由拒还。特此提诉,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立即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转让款给原告。被告梁世平不作答辨。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把广州的一间鞋底加工店转让给被告,由于被告当时没有资金,双方便约定,由被告写下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董霖以人民币¥15000(壹万伍仟圆整)把一鞋底加工店转让给梁世平,双方约定农历2014年10月1日起至农历2015年2月1日止,分5次归还,每月一号还¥3000元。如不按时归还,将走法律途径。2014年8月6日前写的欠条无效。欠款人:梁世平身份证号码:××2014年8月6日”,2014年10月15日被告还款2900元给原告。剩余转让款121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都拒不偿还。为此,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梁世平尚欠原告董霖的转让款12100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欠款12100元给原告董霖。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梁世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邦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朝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