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吴静怡与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怡,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3000号原告:吴静怡,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766号。法定代表人:马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大勇,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桔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微波,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怡与被告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黔西南州金州印象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静怡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静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静怡负担。审 判 长  冯晓红审 判 员  孟 辉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