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某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2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某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商某高。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商某高、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陆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李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介绍,为本公司虚开了出票单位为上海某拓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上海某疆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39,982.08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23,758.06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仅供述部分事实,后在检察阶段作如实供述。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代为退缴了全部涉案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宣某松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被告单位工商登记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已委托家属补缴了涉案税款,有悔罪表现,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23,758.0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积极退缴税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李闯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在案退缴的税款人民币223,758.06元发还相关税务机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舒平锋人民陪审员 袁卫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