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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何满西与雅安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满西,雅安市人民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满西,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铁,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邱雄,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满西与被上诉人雅安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何满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满西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汤 玉审 判 员  周玉蓉代理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