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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单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某,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网吧网管,住桦甸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系桦甸市盛世网咖网管,2016年2月9日7时许,单某某在打扫网吧卫生时,趁在该网吧T区8号机器上网的赵某某睡觉之机,将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银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陈述、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网吧视频光碟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退还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云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