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第6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韦贯华,男,壮族。申请执行人广西福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贯华给付物业费、垃圾费等,用共计人民币961.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韦贯华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贯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6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