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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宜兴市湖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湖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商初字第110号原告宜兴市湖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法定代表人高俊峰,该公司主任。被告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竹海村,组织结构代码证55375817-X。法定代表人陈息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彬(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湖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由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亚琴审 判 员  朱叶君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