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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8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茗茗与姚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茗茗,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029号申请执行人李茗茗。被执行人姚生。申请执行人李茗茗与被执行人姚生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滨功刑初字第14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茗茗于2016年1月8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姚生履行给付欠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茗茗于2016年03月08日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李茗茗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茗茗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刑初字第14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