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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峰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11刑申字第3号李峰: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漯郾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刑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的法医鉴定不应当采信,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量刑重,应改判申诉人无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正确的。第一、关于申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应改判申诉人无罪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申诉人酒后踩被害人家大门,继而与范春霞发生厮打,并打中范春霞头部,致范春霞鼻子出血,后经鉴定,范春霞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该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朝红、李永刚、鲁举鹏、李志想、李梦英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原审根据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和认罪、悔罪情节所作出的的量刑并无不当,故此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申诉人主张的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被害人的法医鉴定不应采信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申诉人酒后主动到被害人家踩其大门,继而引起争吵、厮打,并打中被害人头部,致其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漯河市公安局作出的(漯)公沙(物)鉴(法医)字(2014)295号、297号、2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人员均有资质,且程序合法。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裁定应予以维持。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