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31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时文生。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6年7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武钦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