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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正兴诉被告刘年满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胡作夫,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经本院催缴,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迎军审 判 员  曹建太人民陪审员  冷乐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