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正兴诉被告刘年满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252号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胡作夫,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经本院催缴,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迎军审 判 员 曹建太人民陪审员 冷乐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