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龙平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龙平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字第46号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法定代表人毛祎。被告龙平才,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平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四川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少代理审判员 张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