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邓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351号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2-C4号。法定代表人:雷京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建,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起诉提交的证据不足,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助理审判员 陈 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