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刘明贵与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贵,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149号原告:刘明贵,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汪俊东,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贵诉被告岳西县泰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刘明贵系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与原告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贵系个体工商户,诉讼中,应该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