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庭刚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庭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43号罪犯唐庭刚。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1月23日作出(1999)桂市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庭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其拥有的H-10012号东风牌汽车总价值的50%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三人。被告人唐庭刚及原告人邓仁军等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9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02年7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9月1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6年9月、2008年12月、2011年5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刑四次,共计减刑六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唐庭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庭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0.15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全州县文桥镇蛟潭村民委员会、全州县司法局文桥司法��、全州县文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赔偿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庭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庭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其拥有的H-10012号东风牌汽车总价值的50%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三人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