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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昆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刑初5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昆,男,2005年11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1月1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7月16日因诈骗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昆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底,被告人高昆在老河口市、襄阳市先后冒充警察、军人骗取他人财物,作案多次,骗得现金1041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高昆在本市抗战广场警务平台遇到黄某,得知其摩托车被交警暂扣,即冒充交警队协警,以帮助黄某要回被扣押车辆交罚款为由,骗取黄某300元。2、2014年11月,被告人高昆在餐馆吃晚餐时认识顺通公司司机王某,得知王某打伤人之事在派出所待处理,即冒充警察以调解此事及接人吃饭等理由,先后骗取王某现金共3300元。3、2014年底,被告人高昆到襄阳市烈士塔玩与襄阳人周某相识,其自称吕湘勤是襄阳某装甲兵参谋,能帮助周某拉存款,在获得周某信任后,高昆先后以战友父亲生病和需要路费为由,骗取周某1310元。4、2015年4月初,被告人高昆冒充警察,以帮助曹某女儿安排工作需要活动经费及交养老保险为由,分二次骗取曹某夫妇现金共2000元。5、2015年4月底,被告人高昆主动与在商业街一地摊吃饭的曹某甲搭话,自称老河口市公安局政委的司机。后高昆约曹某甲喝茶,以承包市看守所食堂为名邀曹某甲入股,取得曹的信任后,其以缺少活动经费等理由,骗取曹某甲现金共3300元。6、2015年5月底,被告人高昆在李某甲早餐店吃饭,其自称是公安局赞阳辖区片警。后听李某甲说杨营村分地款未给他家分,即佯装找人帮助李某甲解决此事。7月1日,高昆以借为名骗取李某甲200元。2015年7月16日,警察在本市幸福里客栈将高昆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被害人王某、曹某甲、周某、曹某、李某甲、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昆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高昆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根理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皮婉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