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3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雷金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363号原告:雷金报,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区嘉汇大厦南立面。负责人:盖伟,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报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金报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雷金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金报负担。审判员  孙彦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