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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伟申请执行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母其聪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4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母其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426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母其聪,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母其聪、重庆市金洲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母其聪、重庆市金州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金、损失费及垫付诉讼费等共计196934.35元,并支付执行费2800.00元,但被执行人其聪、重庆市金州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金州大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母其聪的银行存款199734.3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代荣龙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