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甲),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趁住在成都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男生宿舍X寝室人员上班之际,用钥匙打开该寝室门进入房间,盗走受害人谢某某放在桌子上的银色三星samsungR428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0元。2、2015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趁住在成都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男生宿舍X寝室人员上班之际,用钥匙打开该寝室门进入房间,盗走受害人郑某某放在其床上的戴尔insprion14R(ins14rd-2138)笔记本电脑。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80元。3、2015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某趁住在成都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男生宿舍X寝室人员上班之际,用钥匙打开该寝室门进入房间,盗走受害人古某某放在衣柜中的1台红色的三星300E4A笔记本电脑。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40元。4、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趁住在成都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男生宿舍X寝室人员上班之际,用钥匙打开该寝室门进入房间,盗走受害人任某某放在衣柜中的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5、2015年9月7日,被告人杨某趁住在成都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男生宿舍X寝室人员上班之际,用钥匙打开该寝室门进入房间,盗走受害人梅某某放在衣柜中的1台黑色的索尼照相机。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索尼照相机价值人民币959元。6、2015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杨某到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区成都伊利乳业有限公司男生宿舍,趁X寝室无人之机盗走受害人吴某某放在寝室内的一台黑色华硕Y481L笔记本电脑及放在床上的200元现金。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杨某于9月24日在邛崃市伊利集团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被盗黑色华硕Y481L笔记本电脑已由邛崃市公安局追回,其余物品已被被告人变卖挥霍。综上,被告人杨某盗窃6次,盗窃金额388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被盗黑色华硕Y481L笔记本电脑一台,书证邛崃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网信科技公司回收电脑登记表,证人牟某某、唐某某、陶某某、罗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梅某某、古某某、任某某、郑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告人杨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证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对受害人谢某某、郑某某、古某某、任某某、梅某某的损失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