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军与姜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军,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4896号申请执行人:侯军,男。被执行人:姜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侯军与被执行人姜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庄刑初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赔偿款57546.38元、执行费76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羁押于看守所,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经合议庭组织成员决议,应依法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向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