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华军与李洪芹、李华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军,李洪芹,李华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财保32号申请人陈华军,居民。被申请人李洪芹,居民。被申请人李华艳,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华军诉被申请人李洪芹、李华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洪芹名下的位于沭阳县蓝天国际商贸城C区C1033室商铺(保全金额2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富丽佳苑1幢1-2层03号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洪芹名下的位于沭阳县蓝天国际商贸城C区C1033室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二、对申请人陈华军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富丽佳苑1幢1-2层03号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