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4民初200号原告石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现住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8240。被告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13。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自行与被告赖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淑君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