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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2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尚红与肖尚志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尚红,肖尚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肖尚红,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肖尚志,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尚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尚志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尚红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5元,执行费680元。但被执行人肖尚志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肖尚志在金融机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