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22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徐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