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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223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徐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