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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吴定甲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吴定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82行审4号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太子庙路**号。法定代表人:冯炜,局长。被申请人:吴定甲。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处字(2015)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武土资处字(2015)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5)0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少亮审判员  曾红华审判员  张郁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 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