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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成都科美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红,成都科美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57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成都科美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洪孙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与被执行人成都科美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小红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小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税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青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