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914号原告潘××。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