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邢献军与何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献军,何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410-1号申请执行人:邢献军,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晓娟(何小娟),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晓娟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侨鸿国际·凤凰花园房屋的产权,上述房屋��占土地一并查封;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