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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郭某某犯引诱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出生于1982年9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未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引诱卖淫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忻钰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天,被告人郭**与付某某(女,生于1999年9月26日)QQ聊天一月左右。10月24日19时许,付某某用其父的手机发短信与被告人郭**联系,并提出借1000元买衣服,郭**答应一星期左右借给付某某。随后几天,付某某先后给被告人发短信问什么时候能借给,双方约定11月1日11时左右在原平市万通商场门口见面后借给。付某某和郭**见面后,付向郭**要钱,被告人郭**说钱在卡上。后被告人郭**与付某某、刘俊伟、秦亮亮以及秦亮亮的女朋友打车到了忻州,住入被告人郭**登记的忻州市糖酒招待所305、310房间。被告人郭**与付某某在305房间,付某某不断地问被告人什么时候借给她钱,被告人郭**再次问被害人用钱干什么,付说用于买衣服等。被告人郭**对付某某说你当小姐挣钱吧。付某某一开始不同意,被告人郭**反复劝说,付某某就答应了。被告人郭**为防止其反悔,提出要拍付某某裸照,被告人郭**用手机拍了五张裸照。当晚郭**与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日上午,被告人郭**带付某某坐汽车到了太原建南汽车站,准备到介休卖淫。后付某某报警,被告人郭**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被告人郭**供述、证人秦亮亮等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利用被害人年少无知、贪图享乐的心理,引诱被害人付某某卖淫,其行为构成了引诱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认罪态度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郭**刑期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沈建和审判员  刘泽清审判员  黄未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亢献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