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凤妹与汪光胜、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妹,汪光胜,周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251号原告:吴凤妹,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汪光胜,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职业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周小平,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职业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妹与被告汪光胜、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小平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小平的起诉。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维丽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