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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桂玲与祖毅强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玲,祖毅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玲。委托代理人杜宏铠(系上诉人之夫),天津市紧固件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何广旺,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毅强。委托代理人李润芝(系被上诉人之妻),天津市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刘桂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桂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桂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桂玲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桂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于 浩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