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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寿娟与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无锡市欣旺实业总公司行政裁决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寿娟,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无锡市欣旺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5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寿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无锡新区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邵志忠,该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无锡市欣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法定代表人华晓鹏,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吴寿娟因诉无锡市新区拆迁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寿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违法,申请人是先被拆除房屋后被迫签下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卷证据显示,申请人因不服(2009)锡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判决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锡检民行不提抗[2012]66号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决定对该案不提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吴寿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审查。审 判 长  郑琳琳代理审判员  季 芳代理审判员  唐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