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建菊与张玉清、襄阳市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菊,张玉清,襄阳市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603号原告张建菊,女,1943年9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宝珠、马罗安,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清,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襄阳市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襄州区环卫所)。住所地:深圳工业园南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菊与被告张玉清、襄州区环卫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菊撤回对被告张玉清、襄阳市襄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建菊负担。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