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元田、肖记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元田,肖记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75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桂云,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元田,双峰人。被告肖记田(被告李元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田、肖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元田、肖记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元田、肖记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岁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 微信公众号“”